释义 |
法律分析: 1、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2、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3、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4、调动干部购房补贴原则。 法律依据: 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住房供应: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新工作地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作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使用住房,对在原工作地没有购建过或退出已购建房改房且没有领过住房补贴的调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所购经济使用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计价。 (二)建立历史周转住房制度。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1)周转房的筹集。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也可以购建经济适用住房,但应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原则上不得不安排宾馆、招待所做为临时周转住房。 (2)周转住房的租金。调动干部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划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交纳租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贴补。 (3)周转住房的腾退。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或离任、退休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