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全国怎么办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此可见,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必备条款,关系到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稳定的生活环境,若随意变动会导致生活环境变化,并增加生活的成本,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地点应当是明确且具体的地点。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该地点范围太过宽泛,等同于未约定工作地点,已不具备该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对工作地点的相关规定 员工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认为,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需要与员工协商,但员工不同意的话,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因此,就想方设法通过劳动合同争取在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方面的自主权。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大体上可分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工作地点是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大厦。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北京市某区,或者全国。 而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有的企业提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这是比较温和的、有商量余地的合同约定条款。可有些企业则将这一条款约定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这是一种硬性的、强制性的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的通常处理方法是: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某实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企业不得再以宽泛型的工作地点约定,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与公司之间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合同约定,突出强调的是企业随时调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据此,可以明确拒绝公司的要求。如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予赔偿。 只要是涉及到劳动和与单位的事项都应该在合同中有所体现而不是隐瞒或者明知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做任何的说明就与其签订了合同,最后利用漏洞来损害员工的利益,员工就可以以此作为依据起诉单位要求赔偿。 二、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1、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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