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任免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某人担任某项职务或免去某人所担任某项职务的行为。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请,任免人大常委会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法律依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降低职务的;转任的;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退休的;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被辞退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