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集审计证据的程序: 一、检查记录文件。获得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取决于记录或文件的性质和来源、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检查有形资产。主要适用于存货、现金、有价证券、应收票据和固定资产等。可为存在提供可靠的证据,但不一定能为权利和义务或计价等认定提供可靠的证据。 2、观察。查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并且在相关人员已知被观察时可能与日常的做法不同,从而会影响审计人员对真实情况的了解。因此,有必要获取其他类型的佐证证据。 3、询问。询问程序适用于整个审计过程,对执行这一程序的审计人员的沟通表达能力要求较高。 4、函证。函证是指审计人员师通过获取直接来自第三方的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通过函证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高,函证是受到高度重视并经常被使用的一种重要程序。 5、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是指审计人员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 6、重新执行。重新执行是指审计人员独立执行原本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重新执行程序主要在控制测试中应用。 7、分析程序。分析程序是指审计人员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做出评价,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 二、本质特征 其一是指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其二是指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审计与经济管理活动、非经济监督活动以及其他专业性经济监督活动相比较,主要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征。 三、主要分类 1、按审计活动执行主体的性质分类,审计可分为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 2、按审计内容分类,我国一般将审计分为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3、按审计实施时间相对于被审单位经济业务发生的前后分类,审计可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4、按采用的技术模式,审计可以分为账项基础审计、系统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三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