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证据的取得方法包括什么 |
释义 | 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包括: 1、检查记录或文件、有形资产; 2、观察,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 3、询问,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4、函证,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 5、重新计算,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进行核对; 6、重新执行,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7、分析程序,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审计证据按形式不同可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视听证据、鉴定和勘验证据、环境证据。详细解释如下所示: 1、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存在并以外部特征和内在本质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 2、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并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 3、口头证据是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提供的言词材料; 4、视听或电子证据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及其他电子计算机储存形式存在的、用于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 5、鉴定和勘验证据是指因特殊需要审计机关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对某些审计事项进行鉴定而产生的证据。 6、环境证据是指对审计事项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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