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缓刑期间都要做以下事: 1、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缓刑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缓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缓刑的条件如下: 1、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法律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