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手续及需要的证件,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