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 |
释义 | 一般货物的以旧换新业务,应该以新货物在同个时期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如果企业能够获得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旧货物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并可以对此进行抵扣。如果没有获得旧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允许进行抵扣。 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可以按照销售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为金银首饰在回收后的重新加工,再次将其出售,此时不会发生少缴税的情况。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也就是说以旧换新要按照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两个业务活动来进行核算,销售额和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简易计税:销售旧货的一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照税务局规定,旧货物必须进入二次流通且其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已经使用过的物品换取销售方的新产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一定的标准作价抵销新产品的价款。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极大推动了家电企业销售额的增长,在企业的购销业务中也有很多是以这一方式来完成的,只是业务大多涉及到的是固定资产。以旧换新方式下,购货方支付的补价比率往往会高于25%,因此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此外,以旧换新的旧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若不同,处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也有差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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