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物证包含以下方面: 1、表明“实物”或者“痕迹”来源的部分,一般表现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2、“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也是核心部分; 3、表明“实物”或者“痕迹”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现为“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移送它案物品清单”,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移送它案、“移交有关部门清单”,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秽物品等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保存处理等。 综上所述,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物证与书证之间有明显的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