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离婚前买房子可以写女儿的名字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就属于一方所有吗?答: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属问题,有两种情况。房屋在《物权法》施行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夫妻有特别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的权属状况变更为真实状态之前,若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单方转移或抵押该房屋,其配偶应共同申请,并在登记文件上当面签字确认。房屋在《物权法》施行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这类房屋在办理房产转移或抵押登记时,只要求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当面签字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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