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宅(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是指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契税实行的幅度税率为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2)个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非普通住宅,也就是住宅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或者是1999年8月1日之前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时购买的商品住宅,个人要缴纳契税的适用税率为房屋全价的4%,不能享受减半或是免税照顾。个人在购买自用住宅时,应注意运用这些政策,尽量减少自己的应缴税款。当然购买的住房应以适用为主,不能一味地追求节税。在住房的各方面条件均符合自己要求的情况下,比较各套房屋的应纳税款,从而选择最合适的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