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花店营业执照需要的资料: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