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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措施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要立即启动应对国内本土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立即开展重点地区来(返)蓉人员全员排查,严格落实交通关口疫情防控措施,确保重点地区来(返)蓉人员无脱管、漏管、失管。二要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紧盯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和重点人群,严格落实公共场所扫码、亮码、体温检测监测、佩戴口罩等防疫要求,加大暗访督查力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细到位;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哨点”“预警”作用,确保出现异常能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继续做好个人防护,保持社交距离,减少聚集性活动,引导发热患者首选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三要坚决守住境外疫情输入防线。严格落实入境人员“14+7”防控措施,压紧压实隔离场所防控责任,妥善处置医疗和生活污染物,确保入境人员全流程闭环管理和隔离场所“零风险”;持续加强“人”“物”同防,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和重点地区货物的全流程防控和追溯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逃避监管、走私冻品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四要扎实推进疫苗接种工作。持续加强接种点科学化设置、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疫苗储存管理措施,全力做好常规接种点位能力提升、临时固定接种点及流动接种点设置;进一步细化接种方案,不断提高市民接种积极性,努力实现应种尽种,尽早建立起免疫屏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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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