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的出生证明丢了怎么样补办,可以补办吗 |
释义 | 孩子出生证明丢了怎么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丢失需要补办,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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