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怎么办 |
释义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但只有在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等无偿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时,债权人才能申请法院撤销。并且撤销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的债权范围。 一、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利害关系人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应当是债权人的权利,当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二、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方式有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撤销权属于什么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属权,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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