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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对强制征收土地的方法
释义
    强征收土地的救济措施及强制拆迁程序,包括申请听证、向法院起诉、向上级部门反映、曝光违法行为等。对违法行为可以追究相关部门责任,拆迁户可以要求通水通电通气通暖,也可起诉相关单位。强制拆迁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作出拆迁决定、进行证据保全等。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维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国家制定了征地补偿政策,如果未按规定支付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一、强征收土地怎么办?
    强行征地可以采用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
    1、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2、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
    3、农民可以针对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
    4、农民可以求助新闻媒体,或将强行征地违法行为网络曝光。
    追究相关部门断水断电、停气停暖的责任,对于出现第一种情况,即非相关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拆迁户同样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及时予以通水通电通气通暖,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制拆迁程序
    1、拆迁人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a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b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c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d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e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
    f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g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载明行政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该裁决书已按送达方式送达。
    3、进行执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作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在场人)、公证人签名。
    在近几年中,国家和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利用和征用到公民的土地和房屋,为了不损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也是制定了征地补偿政策,并会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如果政府在征收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金,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在强征收土地问题上,农民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措施,如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向法院起诉、向上级部门反映、求助媒体或网络曝光。对于断水断电、停气停暖等情况,拆迁户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通水通电通气通暖,并可向法院起诉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程,采用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强迫拆迁的,将受到处罚,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在强制拆迁程序中,拆迁人需提供相应资料,市、县政府应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并进行执行证据保全。国家和企业在征收土地时,应遵守征地补偿政策,如未按规定支付补偿金,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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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4: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