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派出所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救济途径有: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或者申请复议,向市、省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等方法。 对待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行使的具体方法有: 1、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或者申请复议; 2、公安局不处理或者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 3、也可以向公安局对应的政府机构投诉; 4、如果对派出所的处理不满意是不能起诉到法院的,因为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必须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之后,如果对复议不服,则可以起诉公安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原裁判认定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六)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七)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八)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