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用尽原则又称为专利穷竭原则。它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放市场,专利权人的销售、使用权已经用尽,这些专利产品的再销售,其使用均不再受专利权人控制。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所制造的产品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专利权人不能无限制地对专利产品的销售进行控制,专利产品通过合法途径投放市场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购进专利产品这一行为得到对该专利产品的使用权或转售该专利产品的权利,专利权人对此行为无权干预。他人对专利产品还可以取得再销售权,但并不因此取得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同一发明创造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均获得专利后,甲国允许其专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并不影响它在乙国所享有的专利权的用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