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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图书重印出版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释义
    出版者的权利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等。有下列义务: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一、侵权了别人的文章算犯罪吗
    侵权别人文章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著作权受到什么规定的限制
    著作权受到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发表或者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发表或者播放的除外;
    6、学校课堂教学、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得出版;
    9、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为了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了博物馆收藏的作品;
    10、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1、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设置或者展示在户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12、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的以汉语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13、将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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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5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