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导游享有的权利如下: 1、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2、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3、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4、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