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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认定
释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高层建筑物因其所有人为多个人,甚至上百人,由于人数多,就会产生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首先,每个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从而产生了各个所有人对高层建筑物的所有关系;其次,每个所有人对高层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在他们之间产生了对高层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再次,每个所有人对整个高层建筑物享有和承担管理、维护和修缮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他们之间产生了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成员关系。因而,建筑物所有权的区分,是指多个所有人,甚至上百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右部仆、所享右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律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简言之,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结合。
    专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对共同部分行使共用权,对管理建筑物行使成员权利。作为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复合要素,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结构中,专有权占主导地位,共有权居从属地位,成员权处于附属地位。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上,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用权,便当然取得共有权及成员权。
    纵割式、横割式以及混合式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大类型,不管是哪一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他人破坏,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都是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的,如实想要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建筑物所有权,就必须要在诉状之中表明自己希望获得的救济。
    一、小区业主都有哪些权利
    (一)住房财产权:
    业主的对所购房屋的权利是来自业权,也就是住房财产权。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它公用设施的权益。业权特指买房人在获得商品房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简单的说,一个地产项目的楼顶、外立面、电梯厅、电梯轿厢可能产生的广告收益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等可能产生的经营收益,都属于业主。比如,停车位是小区公共区域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过去通常这些收益权都归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很多商品房的楼体、社区里,甚至电梯间里都有各种各样广告设置,这部分的收益往往也进了物业公司的腰包。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售房合同中保留楼外立面、楼顶、停车场等物业的特别权益,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与建筑物相关的所有公共空间、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应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而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业主对于物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选择权。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这个权力是由全体业主来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共有物业中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物业可以由全体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来进行管理,也可以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有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在业主享有的权利中,住房所有权是基础和核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源于专有所有权。成员权是与物业管理关系最直接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参与制订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请求权;监督权。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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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6: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