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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
释义
    一、行政诉讼范围有哪些
    1、行政诉讼范围有: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的否定范围有哪些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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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