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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
释义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和二审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现分述如下:
    第一、一审判决类型。
    1、维持行政行为判决,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并可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情形。
    4、判决变更,适用于显失公正情形。
    5、判决有效或合法,适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情形。
    6、判决违法,适用于所有可撤销的行为,或不具有撤销内容、或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情形。
    7、判决无效,适用于未成立或重大违法情形。
    第二、二审判决类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查清事实后改判,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法律客观: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1)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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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