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差价赔偿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 |
释义 | 房屋差价赔偿缺乏法律规定,赔偿数额需根据合同约定或鉴定机构确定。确定房屋差价损失应考虑协商、市场成交价与合同价之差、专业评估等因素。时间点应从保护买受人利益出发,结合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行为与房屋升值情况,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和开发商能预见的差价。 法律分析 目前,关于房屋差价赔偿暂无法律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或者由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 房屋差价损失怎样确定 (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二)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四)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如何确定房屋差价损失 对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要以双方之间事先是否有约定或者协定分别确定: (一)如双方就此有约定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应根据约定内容或协商结果予以判处; (二)如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损失范围: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四)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结语 根据目前的情况,关于房屋差价赔偿暂无法律规定,赔偿数额需根据合同约定或由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双方可通过协商或约定来确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参考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或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行为以及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同时,还需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以及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