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低层住户不满加建电梯老伯告完政府再告物业 |
释义 | 低层住户不满加建电梯又起风波。家住明月二路58号一楼的刘学基“告官”失败后,加建电梯最终落成。昨日上午,刘学基以侵犯物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和电梯承建单位诉至越秀区法院开审。 从2008年开始,刘学基老人便开始反对物业公司在明月二路58号、60号两幢8层建筑上加建电梯,一纸诉状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最终,两级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电梯依旧建成。然而,刘学基并未因此放弃,以侵犯物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和电梯承建单位告上法庭。 刘学基诉称,自己位于一楼的阳台本来阳光充足,通风良好,但自从电梯加建在阳台边,整个一楼的阳光照射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只有在中午时分才看得见阳光。原本房子坐南朝北,加建电梯后更阻挡了东、西风,无论是采光还是通风,都大不如前,使得原本就潮湿的房间更加阴冷。 昨日庭上,刘学基出示了大量照片,以证明自己房间采光前后的差别,并指出,物业公司以及承办单位没有征得自己同意,强行加建电梯,已构成侵权。 被告物业公司与电梯承建单位则认为,刘学基老人搞错了指控对象。物业公司代表坦言,无论是申请还是出资,都是房屋的业主说了算。承建电梯时,是越秀区明月二路58号大多数业主向市规划局提交在其宿舍楼加建电梯的申请,其中大多数业主已超过总住户的三分之二。 物业公司代理人称,其作为物业管理者,仅负责联系施工单位,满足业主的要求。庭上,该公司出示了此前来自同幢楼高层住户的证言,称加建电梯是得到政府批准与审核的,在此前“民告官”的判决中法院已经做出认定。对于刘学基老人出示的照片,该代理人认为不能证明其所述属实,需到原地现场考察。 该案尚待进一步审理。 一、民法典关于电梯费的收取的规定是哪些 按家庭人数收费:每人每月最高10元;按建筑面积收费: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3元;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电梯: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多层、小高层、非住宅类电梯: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楼:可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收费;企业自筹资金改造电梯住宅楼:可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收费;住宅改变用途或从事经营活动:物业可与业主协商议定电梯收费标准。另外,要说明的是,电梯费用是按单元、楼层、户数来计算的。对一楼业主不收取电梯费用,从二层起价,相对来说楼层高缴纳的电梯费用也相应由比例高一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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