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因为疾病住院治疗时,保险人负责给付因此而发生的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的一种团体保险。在该团体保险中,住院费用有两种给付方式:第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遵循各种条款规定的前提下,按着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给付。第二,按着日额给付,日额给付按照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进行计算,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以及每次住院的天数在团体雇主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中都予以规定。治疗费用的确定有两种方法:第一,表列法,即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各项治疗的费用限额。不同的团体可根据其需要或员工所能承担的范围,将此费用金额乘上某一系数,以调整其限额。保险人按此确定的限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代为支付治疗费用)。第二,根据合理习惯确定每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则通常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团体医疗费用保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列为除外责任,对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给付保险金。(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又称团体高额医疗保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时,保险人负责给付保单限额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的一种团体保险。由于大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团体医疗费用保险)不仅对于如药品、器材、假肢及其他很多费用均不予承保,并且对于各种承保的医疗费用也有许多限制(包括时间以及金额的限制),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正是为了排除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诸多限制,满足人们综合医疗保障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通常由团体或雇主与保险人共同协商医疗费用的限额,为了规避医疗费用过高的风险,保险人在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中常附加免赔额条款及共同保险条款。(三)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团体的特种医疗费用支出为保险人给付责任的一种团体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主要包括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团体牙科费用保险、团体眼科保健保险等。1.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团体长期护理保险通过承担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帮助那些因为残障或老年痴呆症等慢性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完成诸如吃饭、洗澡、穿衣和移动等日常活动,并保障他们退休后的财产或生活。2.团体牙科保险团体牙科保险是为员工所需要的一些牙科服务(包括预防性护理,如定期口腔检查、清洗和早期诊断)和治疗提供保障的一种团体健康保险。3.团体眼科保健保险团体眼科保健保险为团体成员的眼科保健服务与治疗服务费用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团体健康保险。(四)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又称为团体残疾收入保险,它是以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下属员工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丧失收入为保险责任的一种团体保险。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合同一般按月提供给付金额,给付的标准为被保险人的正常收人的一定比例。团体残疾收入保险按照给付的期限可分为长期残疾保险和短期残疾保险。团体长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的最高给付期一般超过1年,甚至达到被保险人的极限年龄。实务中,大多数的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合同均以不超过6个月(少数合同有六个月和一年的最高给付期间规定)为最高给付期间,这些合同被归属为团体短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法律客观: 《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