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1目的。为使本公司原物料的国内外采购作业有所遵循,及时提供适质,适量,适价的原物料,特制定本制度。1.2范围。凡大宗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微量药品、设备、零件、器材、办公用品等采购业务中,有关询价、议价、采购等作业,均适用本制度。1.3 采购部门及权限的划分。  1.3.1公司原物料的采购计划、价格、策略等均由采购委员会决议。 1.3.2临时的、紧急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采购部负责询价,呈总经理签准。 1.3.3具体采购业务由采购部负责执行,而特定仪器、设备之采购须由请购 部门主管和技术人员参与技术、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审定。1.4 采购工作基本原则。 1.4.1采购委员会是公司在原物料采购过程中的最高决策机构。1.4.2公司的总经理是采购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最高执行者。1.4.3公司的财会部门必须对采购业务与采购委员会会议决议是否相符,予以充分的反映和监督。1.4.4品管部门必须对购入生产用原料的质量予以全过程的监控。1.4.5采购部门必须根据采购委员会的会议精神,多途径,少环节,货比三家,适时,适质,适量,适价保证原物料的供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