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定期船运费计算方法 |
释义 | 凡供需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的不定期船,不论是包舱运输航次租船、整船运输的程租船或期租船,通常是按照船舶的全部或一部分舱位及运费率收取一笔包租运费,亦称为整笔运费。即航次租船运费等于船舶(或某舱)的承载能力乘以合同所定的运费率。船舶承载能力是指航次最大载货量,应结合航次条件及所运货载确定。当货物的积载因数(每吨货物所占的体积)小于舱容系数(每一净载重号所占的舱容)时,即货物属轻泡货,最大载货量等于货舱总容积除以货物平均积载因数(此时满舱不满载)。按船舶装载能力计算运费的方法,即使实际装船的数量少于承载能力,即所谓出现亏舱时,托运人仍须悉数支付全部运费,不会退还因短装所造成的亏舱费。但是,有些情况下亏舱费亦可以按协商或规定托运人负担其中的一部分。 另外,还有一种不指明特定船舶的不定期船运输,则按合同所定的货吨乘以合同所定的运费率计算运费。 一、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1、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 2、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1)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 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避免出现被欺诈。 (2)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条款内容须具体、全面。才能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无约定 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货物包装要求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交通工具等条件包装。 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4、托运人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6)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 5、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签订合同前,应注意检查承运人是否合法合格;签订合同时内容规范全面;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规定,能否保证货物质量安全;托运人应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丧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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