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厌倦的 双方因为兴趣爱好、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分歧较大,导致感情淡化或破裂。或因感情沟通的缺失、生活不和谐,夫妻之间缺乏信任和激情,丧失彼此之间的吸引力,最终导致离婚。 2、外遇、婚内出轨的 有的是因为当事人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得不到满足,长期缺乏沟通,缺乏家庭成员的关怀及温暖,于是在外寻求精神寄托或寻求刺激,产生婚外恋的。也有的是因另一方处境下降(如失业、收入降低、身体健康不佳等)而抛弃对方。还有的是因另一方品行不端、用情不专、拈花惹草在夫妻感情上屡次背叛,毫无忠诚度可言,以致无法忍受而想离婚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一、感情不和如何离婚 第一、夫妻感情不和最快的离婚方式就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第二、向法院诉讼离婚时,法官的审判依据,通常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且调解无效作为判断离婚的标准。 第三、同时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以下五种情形,也将会被判决离婚,这五种情形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会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