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此时属于赠与人自愿负担费用,赠与物一般不予返还。对于贵重的珠宝首饰、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此时的赠与相当于附条件(结婚)赠与,若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结婚),此时应当将贵重物品返回赠与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及小额的、不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属于赠与性质,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此时属于赠与人自愿负担费用,赠与物一般不予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