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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公务员法修订后的主要看点有?
释义
    律师分析:
    变仕途“自古华山一条道”为“条条大路通罗马”。针对以往该法规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为调动公务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拓宽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上升空间,新修订的该法明确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此举破冰意义不言而喻,可以说,不仅一举变过去公务员仕途升迁“自古华山一条道”,为未来“条条大路通罗马”,还让“岗位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成为现实,让“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也是好士兵”具备可能,让“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当大官”者有了奔头。
    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又向前掘进了一步。“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干部能上能下”对公务员队伍益处不言而喻。干部能上不能下,既不利于激活公务员队伍,又掣肘释放公共服务效能。本次修法完善了责令辞职规定,明确“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同时,新修订的该法还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明确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类似法条规定,推动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从政环境,又向前深入掘进了一步。
    扎牢制度“笼子”,与“体制养闲人”说拜拜。新修订的该法扎牢了严管公务员的制度笼子,将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两条监督方面规定,将监督作为严管重要环节于法条中明确,同时规定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使公务员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无缝对接。对公务员纪律约束也更加严明,尤其剑指民众广为诟病的“为官不为”积弊,将“不担当,不作为”沉疴列入不得违反纪律行为。为防止“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新法还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作了相应修改完善。所有这些规定,都将从制度设计上防止“体制养闲人”和“官场变家院”。
    严管善待相济,保障公务员权益。新法在体现严管公务员的同时,兼顾正向激励和关爱善待。新增专项考核方式,规定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着力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问题。加强考核结果使用,明确“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规定公务员奖励实行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时效性;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重要情形,树立崇尚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尤其是完善权益保障机制,针对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等情况,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一举让“公务员义务加班”成为历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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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