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发票跨月作废怎么操作 |
释义 | 当发票发生跨越作废时,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是不可以作废的因为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的,只能做发票红冲。此时,需要对方将错开的发票归还,然后开具一张红冲发票,把这笔收入冲销掉,之后在开一张正确的发票。 隔月的在开票系统里不能作废了。但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综上所述,发票发生跨越作废时分情况处理即可。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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