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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什么职能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种植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订全市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研究制定优质、高产、高效农业规划,组织整治农田、改造中低产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扶持山区种植业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三)组织本行业的新技术、新良种、新产品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以及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鉴定推广工作;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技术教育和农技干部、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
    (四)负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的质量检测、检验工作。
    (五)负责病虫害预测预报、植物检疫和农村能源等工作。
    (六)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统计、信息、资料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和市农业局及上级农业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科技组织、科研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应用范围: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 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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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