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七条【终止上市】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