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根据团章第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具有团籍: (一)履行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二)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干部。 (四)被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正确认为该级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五)由党委派到团组织中工作,或经团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委员会批准认定,具有团员资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九条 新团员被上级团委批准入团后,团的组织应通过郑重方式向其颁发团员证。 第十一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乡(镇)、学校等基层团委及地方各级团委,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均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基层独立团支部,团总支均可通过团员证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