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的批示》 第三条 广东、福建两省毗邻港澳,利用港澳扩大对外贸易有独特的优越条件,潜力很大。一九七九年香港的进口额为一百六十五亿美元,我货仅占17%多点。金额在五千万港元以上的商品有二千九百二十五项,其中一千三百八十一项我是空白。 要继续抓好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尽快恢复我农副土特产品的优势地位。增加出口数量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改良品种、加工精选、改进包装、及时运输,在售好价上下功夫。外贸部门和生产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港澳市场的需要,定地区、定品种、定数量、定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出口。 要充分发挥广州、汕头、佛山、福州、厦门等老工业基地的作用,充分挖掘现有潜力,积极发展轻工、机械产品的出口。发展机械产品,关键是要提高技术水平、改进质量、加强零部件供应和技术服务。香港对我纺织品没有配额,要尽可能多搞些进料加工,扩大出口。建筑材料、塑料、电子元件等也要大力组织出口。 为进一步调动两省发展外贸的积极性,搞好经济核算,对五十号文中的一些职责分工作了明确划分,并同意两省要求,推迟到一九八一年实行五十号文确定的外贸体制,外贸外汇分成按五十号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