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装修物处理 -房屋租赁 |
释义 | 法律分析: 分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和合同期限届满三种情况讨论: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人拆除(恢复原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补偿,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折价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利用,根据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同期限届满,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拆除,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予补偿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下列情况处置: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予赔偿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据过错分担责任可归责于双刀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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