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中的“三证”是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