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2、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3、附着物的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二、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三、附着物的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