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职业转换费用具体标准并无法律规定,但必须在合法、合理、必要的范围内规划和使用。个人需自行承担费用,或非因个人原因需要转换职业的,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便利,职工离开用人单位前,用人单位应当代为参加一次失业保险并缴纳费用;在因非个人原因需要转换职业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 2.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提高就业能力。有当前或者预期的失业风险,参加职业培训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领取培训补助金。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转岗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 3. 《民法典》第十条:“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限制。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影响、赔偿损失。”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个人和单位在职业转换费用的处理中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