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日制劳动和非全日制劳动区别 |
释义 | 全日制劳动和非全日制劳动区别在于劳动关系的数目、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形态要求、劳动合同终止、保险的要求、劳动报酬、试用期的不同。 综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区别是: (1)劳动关系的数目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作时间根据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自由安排,较为灵活。 全日制用工: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3)劳动合同形态要求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可口头协议约定。 全日制用工: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除一些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保险的要求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五险(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 (6)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以小时为主计劳动者报酬,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全日制用工:计酬方式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可年薪或月薪制。最低月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7)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全日制用工: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的主要用工形式之一,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十小时,该用工方式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可依法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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