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淮南秦六怎么判 |
释义 | 法律分析: 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秀宽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的成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给公众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其行为依法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潘成等明知被告人石秀宽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积极响应石秀宽的号召和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依法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分别判处被告人石秀宽等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两年不等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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