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44年7月,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联合国家货币金融会议”,签订了布雷顿森林协议。 法律依据: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一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 (1)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与协作,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护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所有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 策的首要目标。 (3)促进汇价的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 (4)协助建立会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5)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的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 (6)依据以上目标,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其程度。 基金的一切政策与决定,均应以本条所列宗旨为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