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郑公租房申请条件: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之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租房: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2、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指如家属院、职工宿舍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房屋、住宅);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目前,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为1900元);4、单身人员年龄应满28周岁。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之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租房: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此户口需持有郑州市居住证进行申请办理);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条被大多数新就业职工所忽略);3、月工资、家庭净资产低于相关标准(目前,对于新就业职工,这一标准调整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即2280元;预计未来将逐步调整为8倍,即3040元);4、本人及父母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之三: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租房: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或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即1900元;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以上三种人群在确定满足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之后,就可按照郑州公租房申请流程进行申请了。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