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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时候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包括:1、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停止使用土地;2、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需要,市、县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3、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和要求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和要求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权属单位或政府部门会依法对相关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查和评估。其次,他们会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接下来,权属单位会对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如果发现土地使用权存在违规行为或违约情况,权属单位可以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最后,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起申诉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包括审查评估、通知提供文件、审核勘察、决定收回以及申诉维权等步骤。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情况而异,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收回时,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应无偿收回,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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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