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暂住证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应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1、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 一、西安居住证办理流程: 1、办理西安居住证,首先申请人应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领取居住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将居住证申请表填写完整,确保填写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填写后连用所需材料一并交给窗口的受理人员。 2、窗口受理人员收到居住证申请表及材料后,需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受理回执单交给申请人,并将居住证申请表及材料上交至相关委办局进行复审,通过复审后,通知制证中心开始制证。 3、居住证制作完成后,申请人即可领取到居住证一般从受理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居住证的制发,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制发居住证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申请材料不全,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会向申请人发来通知,告知申请人补全所有的材料。 三、居住证申领人的居住时间证明材料(证明居住登记或居住时间是否已满半年)。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陕西省居住登记回执(原件); 2、房屋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3、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住宿证明(原件); 6、就读学校住宿证明(原件)。其中,第2、3、4项证明材料以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第5、6项告知群众开具证明时需注明住宿起始日期。除以上材料以外,其它任何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均视为无效。 四、居住证申领人的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单位住宿证明(原件); 7、就读学校住宿证明(原件); 8、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9、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原件)。 五、西安市居住证办理条件如下: 1、非西安市常住户口; 2、在西安市居住登记或居住的时间已满半年; 3、下列条件之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居住房屋是具有合法所有权、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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