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 贷款 本息的; (三)在本市租住 廉租房 、 公租房 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2)遇地震、冰灾、洪灾、 火灾 、重大 交通事故 等重大灾害;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 户口 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四)办理了 住房公积金贷款 ,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 公司 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