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1、宣告失踪的条件是: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宣告失踪应该适用的特殊程序是什么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毋、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