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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山林权属法律规定
释义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主旨是争议双方对于林地上林木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发生争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政府处理。政府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
    法律分析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指争议当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就表明与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的确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时,所讲求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的重点更多偏向事实根据方面。
    拓展延伸
    山林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与权益保护
    山林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与权益保护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山林的所有权归属、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明确和保障的措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山林的所有权可以分为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具体归属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确认。在保护权益方面,法律规定了山林的合法利用、经营和保护的原则,确保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违法占用、破坏山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补偿,以维护山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措施的实施,可以促进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护山林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政府处理。在政府处理纠纷时,注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侧重考虑事实证据。山林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与权益保护确保了山林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了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通过法律的实施,维护了山林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山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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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