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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要如下相关证据:
    1、证明双方身份关系的证据。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
    2、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3、若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则还应当提供关于子女年龄、扶养状况等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4、其他证据。
    一、感情不和如何起诉离婚
    1、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到被告户籍所在地人
    民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吗
    可以。但是仅以感情不和为理由来离婚,需要分居两年以上才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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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8 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