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要如下相关证据: 1、证明双方身份关系的证据。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 2、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3、若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则还应当提供关于子女年龄、扶养状况等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4、其他证据。 一、感情不和如何起诉离婚 1、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到被告户籍所在地人 民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吗 可以。但是仅以感情不和为理由来离婚,需要分居两年以上才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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